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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作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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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与违法分包怎样来界定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来源:青岛房产律师
[导读]:   徐作樑律师,青岛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

  徐作樑律师,青岛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一、建设合同纠纷如何举证

合同管理。从索赔角度看,合同管理可分为合同分析和合同日常管理两部分。合同分析的主要目的是为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合同日常管理则是收集、整理施工中发生事件的一切记录,包括图纸、订货单、会谈纪要、往来信件、变更指令、气象图表、工程照片等,并加以科学归档和管理,形成一个能清晰描述和反映整个工程全过程的数据库,为索赔及时提供全面、正确、合法有效的各种证据。

进度管理。不仅可以指导整个施工的进程和次序,而且通过计划工期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找出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分清各方,及时向对方提出延长工期及相关费用的索赔,并为工期索赔值的计算提供计算依据和各种基础数据。

成本管理。主要内容有编制成本计划,控制和审核成本支出,进行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动态比较分析等,它可以为费用索赔提供各种费用的计算数据和其他信息。信息管理。索赔文件的提出、准备和编制需要大量工程施工中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要在索赔时限内高质量地准备好,离开了当事人平时的信息管理是不行的。

二、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建设工程的进行是涉及重大利益的工程,一旦发生意外就是损失利益的标志,但一旦平安的进行将为我们大家带来无尽的好处,所以我们应该齐心协力为其进行尽心尽力。如果相关知识您还有需要,我们有在线律师,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与违法分包怎样来界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界定

分包和转包是工程建设实践和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但目前在法律上和理论上对两种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尚未有一个完全统一、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所谓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包时,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行为不承担。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可以这么认为,区别转包与分包的两个基本的原则是:首先,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是工程的主要部分再次发包给第三方;其次,承包人在将工程再次发包后是否还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可以认为是一种转包行为,是应该被禁止的。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次要工程或是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方,并对整个工程的建设进行〖BFQ〗管理并承担,可以认为是分包,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

有了以上的概念,还需要对一些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具体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有些承包人在承包某项工程以后,并不自己进行建设,而是将该工程分解成多个部分,假借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人,从中牟利。这种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变相的转包,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要正确区别转包、分包和劳务承包的不同。我国传统的资质标准,对企业人员、设备、管理能力、资金等条件要求比较具体和全面,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原因。随着建设部新资质标准的出台,新的资质标准更侧重于企业的资信、管理能力、业绩,也体现了未来企业经营、管理、劳务三个层次逐步分离的这么一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趋势。因此,应该提倡承包人特别是施工承包人,在自身队伍建设上,更侧重于加强经营管理,而在工程施工中合理和必要的劳务承包应该允许,不能认为是转包或是分包。但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劳务承包人的人员上岗资格的管理。

三、某一公司中标后,由其分公司或公司所属某个队伍实施工程建设。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的主体仍然是中标企业,那么,工程的这种情况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不应当归属于转包或是分包。

四、某一工程由总公司中标,而由其子公司实施工程建设,或是子公司中标,而由总公司组织工程建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为相对独立的法人,他们之间仅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控股或是参股关系,经营上可能会有联系,但其承包工程的资质却是互相独立的,这种行为实际上造成了行为主体的转换,因此,这种做法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